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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杨**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**以营利为目的,开设赌场,聚众赌博之行为,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,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杨**被抓获后,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**犯罪的事实、罪名、情节成立,本院予以确认。辩护人陈**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,因共同作案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无明显差别,故对此辩护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;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杨**获利较少,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,本院认为,本案从赌场抽头

  • (2016)豫142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郑*在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郑*有坦白情节,可对其从轻处罚,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《最**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王**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*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*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被告人王*甲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

  • 李*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李*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*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且当庭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黄*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*违反枪支管理法规,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鉴于被告人黄*具有自首情节,且当庭自愿认罪,悔罪态度较好,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。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述内容之辩护意见,与查明的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;但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之辩护意见,根据被告人黄*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
  • 张*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*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受贿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张**受贿罪的罪名成立。张*受贿数额巨大,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张**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张*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,真诚悔罪,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张**罪的事实、性质等具体情况,本院决定对张*从轻处罚。张*及其辩

  • 谭*、刘*甲滥用职权、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谭*、刘*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滥用职权罪。谭*、刘*甲如实交代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,是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谭*、刘*甲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,原判对刘*甲免予刑事处罚是正确的,同时,本院综合考虑谭*犯罪的事实、情节及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、悔罪表现等,同时综合平衡谭*、刘*甲所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,本院决定对谭*亦免予刑事处罚。谭*、刘*甲利

  • 李**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李**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受贿罪。李**受贿犯罪的数额较大,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李**与他人共同受贿,是共同犯罪。在共同受贿犯罪中,李**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李**的违法所得,依法予以追缴,没收上缴国库。综上,原审法院根据李**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,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唯因本案二

  • 刘**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其认为姚*送给其10万元钱的原因是:2003年,其作为自治区高管局南宁管理处的副主任,分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,在宾南路(南宁-宾阳)那平大桥锥坡垮塌抢险工程中,因为抢险工程不用公开招投标,所以在其的关照下,姚*所在的设计院获得了该工程的锚固施工工程,为了感谢其的帮助,送给其2万元;2012年至2013年间,其作为自治区高管局局长,在来宾—马山、马山—平果、荔浦—玉林等多条高速路前期的地灾压矿项目中,姚*给其打过电话,要其关照一下他们设计院,其答应帮忙并为姚*的设计院提供了帮助,使得他设计院获得

  • 梁**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梁**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受贿罪。梁**伙同他人共同受贿,属共同犯罪;在共同犯罪中,梁**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梁**主动退赃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梁**退出的赃款十万元,依法没收上缴国库。综上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但鉴于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,法律出现了新的规定,致梁**的法定刑幅度发生了变化,本院根据该变化决定对梁**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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